白银市景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违法经营

2025/5/2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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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典型案例(一)

白银市景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违法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本网讯年3月7日上午,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电话,一辆挂有武威市车牌的生猪运输车,货主收购在景泰县红水镇境内收购生猪后,未按照规定向红水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申报检疫,直接驶向古浪县方向。景泰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事发地,在武威市古浪县海子滩镇新民村发现被红水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工作人员拦截的涉事车辆。经调查,该车生猪是由涉嫌违法人员陈某某从景泰县红水镇界碑村养殖户吴某某和南某某处收购的,未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生猪未佩戴耳标,执法人员责令涉事人员陈某某返回生猪产地红水镇进行动检。

执法人员对停靠在武威市古浪县海子滩镇新民村乡间水泥路旁的陈某某的东风牌箱式货车进行现场勘验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车上装有43头生猪,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景泰县红水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车号为货车上载有43头生猪,是从景泰县红水镇界碑村收购的,共公斤,货值为元。在未办理动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准备销售到武威市屠宰厂进行屠宰。

经景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确认,陈某某违规经营、运输生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六条转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和景泰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

这是自景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成立以来,与畜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合作查处的一起违法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案,并及时进行了网络宣传报道,极大威慑了农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联合种子、兽医兽药、农药、化肥、饲料、农机、渔业、农产品质量等行业部门,坚决查处农业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甘肃省司法厅供稿)

来源:甘肃司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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